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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托管财产的独立性这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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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财产的独立性是托管业务的核心原则。理解和掌握托管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全面把握托管业务特征、风险防控以及业务拓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托管业务一般涉及到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种类型的当事人,涉及到固有财产和委托财产(从托管人角度来看就是托管财产)。

托管财产的独立性,指的是托管产品成为一个虚拟的法人主体,托管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法律关系上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对独立。

托管财产的独立性之一为债权债务独立性。关键词:不可强制执行;债务不可相互抵销;不属于清算财产。

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托管法,有关的托管财产的独立性分散在信托法、基金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之中。

下面我们来讲托管财产独立的几个关键词,以此为线索来讲托管资产的独立性。

02

关键词之一:不可强制执行

不可强制执行指的是非因托管财产产生的债务,不得对托管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从托管人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款显得非常重要,关系到托管人能否安全保管托管财产的法律底线。

如果托管财产以外的债务关系可以对托管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则托管人会面对大量的且不可预期的可能会涉及到托管财产安全的法律事件,托管人安全保管托管财产的职责便会形同虚设。

关于这一条款,主要规定如下:

基金法第七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韵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举例子:

托管与账户监管的比较。

在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有一项业务是账户监管。比如监控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账给某个原材料供应商。

在账户监管业务中,客户的现金资产处于银行的管控之中,与银行托管有点类似。但是与银行托管不同的是监控账户一般以客户的名义开立,而托管账户则是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如果在商业银行监控期间,客户与其他人存在法律纠纷,其监控账户的资金存在着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托管业务中,由于资金是以托管人的名义存在商业银行,而且托管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被强制执行。

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某项财产存在非本身债务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则该财产不是合格的托管财产。

03

关键词之二:债务不可互相扺销

债务互相抵销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互相对对方存在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的债务,双方把自己对对方的债权进行清偿,使得相对应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安排。

债务不可互相抵销包括两层意思:

托管财产与托管人、管理人的债务不可抵销。

基金法第六条规定:"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信托法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抵销。

不同托管财产债权债务不可抵销。

基金法第六条规定,"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由于托管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属于双委托代理关系,其对外均由托管人和管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办理,因此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上往往体现为托管人或管理人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规定托管财产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以及不同托管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互相抵销,才有利于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04

关键词之三: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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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财产独立性对托管业务发展的指导意义:

托管人要坚持委托人(或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开展托管业务。法律法规从多个层面规定托管财产的独立性,其目标就是在于维持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在产品的设计以及后续运营中,只有把握这个原则,事情才能越做越顺,并赢得客户持续支持。

托管人在运营过程中要注意托管业务与自身固有业务的隔离。托管财产的独立性,不仅是一个法律要求,更是一个业务原则,也是一个运营的架构要求。人员、场地以及系统等方面与固有业务保持相对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托管财产独立性,保障委托人利益。

托管人要摆脱从属后台运营的业务思想,积极参与到产品设计中来。产品设计能力对于托管业务的发展尤为重要。由于托管财产的独立性其内部蕴含着的是产品的虚拟法人化。离开产品单独谈托管财产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业务的落地。

产品的设计既是管理人对投资机会的把握,也托管人对新财产的认知、管控以及相应的系统配套支持。甚至可以说产品创新是管理人与托管人互动的过程。因此托管人应积极参与到产品设计中来,而不是被动等待管理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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